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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

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運作

管理委員會會置委員1115人,由校長任召集人,校長指定副校長一名、教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產學長、主任秘書、主計室主任及校務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專業人士,及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會推舉學生代表一人,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,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 

委員任期2年。

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任務功能如下:

1. 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。

2. 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。

3. 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。

4. 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。

5. 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、收支、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。